海外旅行保险
- 产品对象: 境外旅行目的
- 适用年龄: 1~70周岁
- 保险期限: 单次最长不超过92天
- 保费价格: 110元起
- 产品详情
- 保障内容概要
- 投保须知
- 主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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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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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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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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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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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国内持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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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和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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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遗体/骨灰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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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事发当地安葬费保险金(限额包含在上一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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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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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探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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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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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送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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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住院翻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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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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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随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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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限额包含在上一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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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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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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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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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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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意外及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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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障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伤残,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
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给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
返回国内持续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给付在境外接受治疗后返回境内因需持续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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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和送返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安排医疗运送或送返,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所载限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
身故遗体/骨灰送返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本公司将安排遗体/骨灰送返或当地安葬,并根据保险单所载限额支付相应费用。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本公司将为其一位直系亲属安排并给付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用。 |
慰问探访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支付前往探访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
紧急搜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失踪或需紧急搜救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搜救,并承担相应的紧急搜救费用。 |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或不幸身故,本公司将承担一张与被保险人同行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返回中国常驻地的经济舱机票的票款或补偿改签机票的差价。 |
其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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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住院翻译费用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接受入院治疗,本公司根据保单限额给付因治疗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翻译雇佣费用。 |
海外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入院治疗超过24小时,本公司将按住院日数给付津贴。 |
旅行者随身财产 |
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元)。 |
旅行证件遗失 |
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因被抢劫或盗窃而损失护照、旅行票据等旅行证件所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及相关的交通、住宿费用。 |
旅行延误 |
若因恶劣天气、罢工、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人民币500元。 |
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行托运行李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人民币500元。 |
旅行个人责任 |
赔偿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而须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2、本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载明的各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被保险人自愿投保本公司的多种旅行保险的,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份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对其余保险合同做退保处理,无息返还保险费。
4、无论投保全年保障或短期保障,单次旅程最长承保时间为92天。全年保障保单的赔偿额度不超过保单列明的各保障项目的最高限额。
5、本保险方案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满1周岁~70周岁。
6、本保险项下“旅行延误”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延误,【境外旅行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办理出境手续完毕,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时起,至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完毕时,包括其在境外目的地停留的时间。
7、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8、本保单不承保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任何战争或宣布战争状态的国家/地区。具体可通过www.ervchina.com查询到上述不承保国家/地区的清单。
9、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0、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个人海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引起的伤害;疾病、药物过敏、食物过敏、中暑、猝死。
(6) 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及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9) 恐怖主义行为。
(10)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1)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2)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3)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4) 保险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的残疾、受伤及其并发症。
(15)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为已受该病毒感染)。
(17) 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活动、内战、革命、造反,起义、暴动、军事行动、篡位、武装叛乱期间。
(1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9)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2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21)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
(22) 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23) 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2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5)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26) 被保险人前往境外从事生产和劳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手工劳作、生产线操作等。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 怀孕、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 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但第三条保险责任(3)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约定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费用。
(10)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治疗的费用。
(12)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3)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4)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7) 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8)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紧急救援服务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3)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的恶化。
(4) 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5)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9)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或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1)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2) 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13) 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14) 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15) 于境外发生的入院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海外住院翻译费用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翻译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 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5) 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6)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8)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1)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2)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3)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
(14)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5) 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6)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合本项免除规定。
(17)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海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5) 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6)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平板电脑。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4)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A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 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7) 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 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使用枪支,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10) 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警戒性赔偿。
(11) 其他间接损失,如整容、精神治疗等非紧急医疗费用,薪酬、津贴、福利费用等。
(12) 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 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