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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责任免除

保障方案

保障项目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优选型
舒适型
豪华型
奢华型
意外身故、伤残
200,000
400,000
600,000
1,000,00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400,000
600,000
1,000,000
急性病身故/全残
-
100,000
-
-
猝死身故
-
-
100,000
100,000
门诊及住院医疗
30,000
100,000
300,000
600,000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100,000
100,000
300,000
500,000
遗体/骨灰送返
(其中,事发当地安葬费保险金限额8000元)
10,000
50,000
100,000
100,000
未成年人送返
3,000
3,000
3,000
5,000
家长陪同住院
-
-
2,000
2,000
亲属慰问探访
5,000
10,000
20,000
20,000
住院津贴(100元/每日)
3,000
3,000
6,000
6,000
海外住院翻译(200元/每日)
2,000
2,000
3,000
3,000
旅行变更(含取消)
1,000
1,000
3,000
3,000
旅行延误(300元/每5小时)
600
600
900
900
行李延误(500元/每8小时)
1,000
1,000
1,000
1,000
签证拒签
-
-
300
500
旅行证件丢失
-
500
1,000
1,000
个人随身财物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
1,000
2,000
5,000
个人责任
100,000
300,000
500,000
500,000
银行卡盗刷
-
1,000
3,000
3,000
信用卡还贷保障
1,000
1,000
3,000
3,000
旅行个人钱财
-
1,000
2,000
2,000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1,000
1,000
2,000
5,000
被劫持(500元/每12小时)
2,000
2,000
4,000
5,000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意外/医疗

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伤残,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伤残,本公司按意外身故及残疾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疾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身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猝死(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在6小时以内),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门诊及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赔偿自索赔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境外直接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将给付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治疗后返回境内持续治疗(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30天内),对因在境外所患并治疗的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紧急救援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确认需要救援服务时,由专业救援机构提供安排医疗运送或送返,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遗体/骨灰送返(其中,事发当地安葬费保险金限额8000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本公司将安排遗体/骨灰送返或当地安葬,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其中,海外当地安葬的保险金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

未成年人送返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或不幸身故,本公司将承担一张与被保险人同行的未满18周岁的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返回中国常驻地的经济舱机票的票款或补偿改签机票的差价,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家长陪同住院

未满16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承担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的住宿费。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连续超过8天(不包括8天),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张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旅程不便及其他

住院津贴(100元/每日)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入院治疗超过24小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按住院日数给付津贴。

海外住院翻译(200元/每日)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接受入院治疗超过24小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因治疗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翻译雇用费用,其中,1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元。

旅行变更(含取消)

在旅程出发前7天内或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意外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罹患重大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或旅途经地/目的地突发暴动、恐怖分子行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导致需要更改或取消预订行程,本公司以保单所载该项下保险金为限,给付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旅行费用。

旅行延误(300元/每5小时)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或恐怖分子行为等合同约定的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人民币300元,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行李延误(500元/每8小时)

被保险人在赴境外旅行时期间其随行托运的行李,在被保险人到达境外的预定目的地机场、港口或者任何交通终点站时起连续达到或超过8小时,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人民币500元,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签证拒签

被保险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日本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本公司支付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实际签证费用,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次数一次为限。

旅行证件丢失

赔偿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为重置因被抢劫或被盗窃而损失的护照、旅行票据等旅行证件,所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及相关的交通、住宿费用,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个人随身财物(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随身财产被抢劫或被盗窃,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其中,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个人责任

赔偿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而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银行卡盗刷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被保险人银行卡盗刷金额,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1) 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2)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信用卡还贷保障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含事故当日)180天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支付被保险人负责偿还中国境内在银监会注册的有资质的银行透支的信用卡未偿还款项的部分金额,但不包括该信用卡的附属信用卡所欠金额。。

旅行个人钱财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现金损失,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
(2)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抢劫,或被以武力、暴力相威胁而丢失。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因暂时空置或无人居住期间,遭受盗窃、火灾、管道爆裂等合同约定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约定的室内家居财物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赔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的较少者,并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

被劫持(500元/每12小时)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因被劫持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且被劫持时间不间断的持续连达到保险单所规定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2、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为日本。(包括经韩国、香港等地转机至日本的情形,但不包括在第三国中转地入境停留。)

3、本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载明的各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被保险人自愿投保本公司的多种旅行保险的,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份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对其余保险合同做退保处理,无息返还保险费。

5、本保单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旅行期间,请在预定出发时间24小时前投保并缴纳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生效。

6、本保险方案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满28天-80周岁。

7、除外行程及活动:不承保任何与邮轮相关的行程;不承保任何职业、半职业及业余赛事活动。

8、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9、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急性病身故/全残”、“猝死身故”、“门诊及住院医疗”、“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遗体/骨灰送返”、“未成年人送返”、“亲属慰问探访”的保险金额为上述所载金额的一半。(上述各项保障以保险方案涉及为前提。)

10、本保险项下“旅行延误”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延误,【境外旅行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办理出境手续完毕,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时起,至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完毕时,包括其在境外目的地停留的时间。

11、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2、本保险产品由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保。

13、日本财产目前在大连、上海、北京、广东省、江苏省设有相关分支机构,通过本平台购买的保险产品,后续变更可通过客服热线0086-400-920-9551协助办理;日本当地救援服务电话+81-422-35-1800(24小时),理赔申请咨询请拨打400-626-6110。

*详细内容请参阅 保险条款

访日个人海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引起的伤害;疾病、药物过敏、食物过敏、中暑、猝死。

(6) 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及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9) 恐怖袭击。

(10)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 判入狱期间。

(11)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半职业或业余竞赛 类活动。

(12)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3)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4) 保险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的残疾、受伤及其并发症。

(15)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 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为已受 该病毒感染)。

(17) 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活动、内战、革命、造反,起义、暴动、军事行动、 篡位、武装叛乱期间。

(1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9)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2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21)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

(22) 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23) 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2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5)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26) 被保险人前往境外从事生产和劳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手工劳作、生产线操作等。


附加公共交通双倍给付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附加急性病身故、全残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 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7)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8)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 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附加猝死保障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猝死。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

(6)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7)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8)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 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10)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 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11)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遭受伤害。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猝死


附加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结石等情况)。

(3)怀孕、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的费用。但第三条保险责任(二)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约定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费用。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 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治疗的费用。

(12)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3)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4)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15)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 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7)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8)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 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1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附加紧急救援服务保险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 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3)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4)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 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7)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或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 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1)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 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2)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对 于在中国境内的保障责任不受此限。

(13)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14)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15)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16)于境外发生的入院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7)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附加住院津贴保险

主合同及附加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 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非因主合同承保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 齿整形。

(2) 非因主合同承保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5) -既往疾病、慢性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6)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任何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附加海外住院翻译费用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翻译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结石等已存在的疾病)。

(3)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5)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6)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8)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

(11)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 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2)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3)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4)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 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5)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 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合本项免除规定。

(17)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8)非正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服务。


附加旅行变更及取消保险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结石等疾病。

(3)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4)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 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7)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8)对战争、民事骚乱、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9)对捐献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10)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11)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或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12)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13)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14)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6)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 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7)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

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 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18)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预订返程票的。

(1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20)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该次旅行需要变

更/取消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1)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A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 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 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附加签证拒签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拒签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签证;

(3)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4)因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被拒签;

(5)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6)行政或司法行为;

(7)被保险人已经或者可以从第三方获得的费用补偿。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 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任何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票证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6)旅行结束后发生的任何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7)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任何 3C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或个人商务助 理设备(PDA)、平板电脑、手提电脑。

(3)因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延误、没收或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4)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动物、植物或食物。

(6)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

(7)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8)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 清洁、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10)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借记卡)。

(11)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2)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租赁的设备。

(16)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7)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8)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 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 责任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7) 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 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 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使用枪支,参加滑翔、跳伞、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

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 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10) 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警戒性赔偿。

(11) 其他间接损失,如整容、精神治疗等非紧急医疗费用,薪酬、津贴、福利费用等。

(12) 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 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半职业或业余竞赛类活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15)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款金额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下述行为;

ⅰ)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ⅱ)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ⅲ)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4)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失;

(5)被保险人将被保险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6)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丢失/失窃踪;

(7)可归因于政府、执法机构、或该等机构之授权代表实施的财产没收、毁坏或查封;

(8)可归因于敌对行为或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外敌入侵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

达至民众起义的骚乱、兵变或篡权、戒严、恐怖分子行为、暴乱或任何合法当局的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9)利息,包括透支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

(10)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11)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12)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13)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14)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15)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16)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17)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


附加信用卡还贷保障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形式的商务信用卡;

(2)任何形式的附属信用卡。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 24 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报警且未获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2)损失发生后未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3)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4)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5)任何已从酒店或其他第三方获得的赔偿。


附加家庭财产保障保险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地契、汇票、有价证券、票据、支票、旅行支票、现金、代币卡、任何种类的文件 、

货币流通券、金银、首饰、珠宝、邮票、古玩、动植物、数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险财产(不论是暂时 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3)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4)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只、自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和任何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配件。

(5)手表、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

(6)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中第三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纵容行为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3)电子机械故障。

(4)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6)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以上并未有任何人居住。


附加被劫持保险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未取得警方证明的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